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30********3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0刑初134号
案号
(2020)苏0830执19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谢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已经缴纳的罚金从中扣除。)二、被告人赵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已经缴纳的罚金从中扣除。)三、被告人王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8(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已经缴纳的罚金从中扣除。)四、被告人陆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责令被告人谢列、赵凯、王建军、陆游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9999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郭静人民币19999元、被害人张勇人民币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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