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桂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3********5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2621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4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桂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正春支付欠款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为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为6232636100125381346,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