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桂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54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2621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4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桂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正春支付欠款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为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为6232636100125381346,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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