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05********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4519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19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偿还透支款本金84376.86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3月26日的利息为10311.64元、违约金为13748.94元;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协议约定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245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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