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2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1民初1868号 |
案号 |
(2020)苏0831执1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程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6059.01元;二、被告李书庭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5453.86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38元,由被告钱程负担1451元,被告李书庭负担487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4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597503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