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平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5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23民初1347号
案号
(2020)苏0723执2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葛平女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到期借款4000元及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以本金4000元按照月利率10.695‰*50%自2009年1月16日计算至2009年11月20日,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元按月利率10.695‰*50%自2009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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