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明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7********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924民初1893号 |
案号 |
(2019)苏0924执1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通欣乐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宋明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双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3.95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83.95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被告南通欣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明亮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96元由被告南通欣乐纺织有限公司和被告宋明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