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37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澄华商初字第00188号 |
案号 |
(2015)澄执字第071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华建国、华云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市大恒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11507.20元。二、驳回江阴市大恒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5元(江阴市大恒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大恒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45元,由华建国、华云英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大恒纺织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2-11 |
发布时间 |
2016-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