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1250号 |
案号 |
(2017)苏0621执1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其中2017年1月24日前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917%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之后按年利率7.917%计算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917%计算复利(及应付未付的利息、逾期利息为基数)]。上述义务,由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南通华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德金、刘玉明对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华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德金、刘玉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江苏缘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在4000000元本金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缘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9944元,减半收取349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72元,由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缘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华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德金、刘玉明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六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944元(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15 |
发布时间 |
2017-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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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德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67304020X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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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曲塘镇人民东路2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