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7********0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481民初1000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44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晗自2017年8月至2019年7月的抚养费14400元。二、自2020年1月起至宋晗独立生活止,被告潘燕支付宋晗生活费1000元/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宋晗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宋波、潘燕各半承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潘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采取银行汇5款方式预交,收款人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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