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6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刑初508号 |
案号 |
(2020)苏0324执2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建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国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15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于兴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纪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张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对被告人张国庆、刘军、于兴洋、张驰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孙建民、张建、纪军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16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