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5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2民初7367号
案号
(2019)苏1322执恢2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贵州、季凤兰、季凤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权伟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计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按计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并给付原告韩权伟代理费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40元,由原告韩权伟负担700元,由被告许贵州、季凤兰、季凤林负担16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2-04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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