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12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刑初39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44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付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郭兆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黄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马玉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潘洪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六、被告人张铭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七、被告人李小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八、被告人李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九、追缴被告人王付祥、郭兆龙、黄宗明、马玉旺、潘洪围、张铭彬、李小杰、李冬赃款人民币2800元返还给被害人彭清华,人民币28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杰。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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