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1********84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3民初3502号 |
案号 |
(2020)苏0903执20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海燕、陆道春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5限公司代偿款290107.89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8元,减半收取3034元,由被告孙海燕、陆道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