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柏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6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4民初2110号
案号
(2020)苏0924执19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卞启军、柏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算至2020年3月13日的利息9962.92元,合计59962.92元,承担自2020年3月14日起至偿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73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卞启军、柏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4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卞启军、柏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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