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0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4民初915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1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勇、徐太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2189.69元、利息(罚息)12667.71元,合计274857.4元;并承担从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262189.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615%计算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成勇、徐太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三、被告射阳润洋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成勇、徐太霞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四、被告射阳润洋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勇、徐太霞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8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成勇、徐太霞、射阳润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