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54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执657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1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君、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蔡玉兵借款10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郭君、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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