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8********0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6973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王运红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2000元。二、由被告刘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王运红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16848.85元。三、由被告王书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王运红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0078.08元。四、驳回原告王运红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3元,鉴定费2925元,合计4248元,由原告王运红负担30元,由被告刘江负担2953元,由被告王书亮负担1265元;上述诉讼费用,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刘江、被告王书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赔偿款各自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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