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鲁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3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熟民初字第0467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恢5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燕军、范新雅归还原告马琴借款本金1750601.64元、利息71789.26元,支付逾期利息497640.16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750601.64元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马琴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二、被告鲁艳对被告吴燕军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86元,减半收取17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2043元,由被告吴燕军、范新雅、鲁艳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马琴,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9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