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0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2民初4111号 |
案号 |
(2020)苏0322执20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36642.1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19日的违约金为4420.51元,之后违约金以36642.12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6642.12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8二、被告朱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7030元;三、被告朱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2元,被告朱凯负担10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0-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