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殷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2********4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4民初3718号
案号
(2020)苏0724执9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殷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洪军货款93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93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洪军已预交),由被告殷明负担。被告殷明于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王洪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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