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兵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1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民初498号
案号
(2020)苏0118执1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史见文归还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偿款533750元、支付违约金53375及利息损失 (以533750元为一基数 ,自2016年11月 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损失应扣除违约金53375元 ),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 、韩朝阳 、柳国昌 、葛兵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3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63元,由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163元, 史见文、韩朝阳、柳国昌、葛兵海负担137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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