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0********52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刑初952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29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9—一、被告人刘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金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0—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金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秦厚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21—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万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人民币1181115元范围内,对各被害人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王燕、万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人民币223935元范围内,对各被害人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22—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