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2********16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91民初497号
案号
(2020)苏0991执8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80万元、利息(含罚息)38.0016万元、违约金3万元,合计2921.0016万元(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并支付本金2880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二、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律师代理费5.4万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对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陈丰村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的价款就上述一、二项债务在801.51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顺位);12四、被告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史建忠、曹莉、巢欣、杨倩各自对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在3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750元,由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史建忠、曹莉、巢欣、杨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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