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81********2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81民初4157号
案号
(2020)苏0481执4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溧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辉尚欠原告张琴借款320000元,被告彭辉于2019年5月27日归还150000元(当场交付),于2019年11月30日前归还35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35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35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35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原告张琴自愿放弃其他诉2讼请求。二、如被告彭辉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张琴有权要求被告彭辉承担利息(以170000元为基础,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被告彭木林对被告彭辉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合计5220元,由被告彭辉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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