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井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3********1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1民初4926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21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聂井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韩爱玲借3款2.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冯宝怀对被告聂井龙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060元,其中由原告承担1275元,由被告聂井龙、冯宝怀负担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8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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