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井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1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4926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2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井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韩爱玲借3款2.9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冯宝怀对被告聂井龙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060元,其中由原告承担1275元,由被告聂井龙、冯宝怀负担7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18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