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花艳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2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4刑初431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20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刘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三日,29至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夏其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美彩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十六日,至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花艳国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十六日,至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唐文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国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30即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十九日,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七、被告人侯毅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二十四日,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刘晓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五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止。)九、被告人王一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十、被告人刘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十一、被告人葛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一个月零四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止。)十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夏其标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八万31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美彩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七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勇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花艳国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唐文华、王国盛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侯毅峰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