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明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3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81民初5842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23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明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34482.4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9年7月12日之前为256269.37元,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53%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二、被告任春凤、朱为乐、朱明举、朱国才对被告朱明洪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任春凤、朱为乐、朱明举、朱国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明洪追偿。6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08元,由被告朱明洪负担,被告任春凤、朱为乐、朱明举、朱国才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