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2********1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6407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2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樊荣胜材料款14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被告冯斌负担。—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7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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