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惠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2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1603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2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金月亮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县融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6万元,并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1年7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本案中借款本息,如有已偿还部分,一并扣除。二、被告徐州金月亮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对被告徐州金月亮床上用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全自动无纺布流水线1套(aef)、半自动无纺布流水线3套(a2-c)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5三、被告张惠军、陈淑兰在原告就上述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对被告徐州金月亮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仍未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金月亮床上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丰县融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2元(缓交)、公告费44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1082元,由被告徐州金月亮床上用品有限公司、张惠军、陈淑兰共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10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