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74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7115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27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国兵借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仲维维、张宏敏、王兴红对被告刘鹏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被告刘鹏飞、仲维维、张宏敏、5王兴红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35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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