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5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2396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4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5页/共7页一、被告刘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借款本金39898.28元及利息、违约金(以39898.2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不超过10454.17元为限);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计592元,由被告刘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