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2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1民初5158号 |
案号 |
(2020)苏0111执2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大好装修工程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徐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江苏省—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