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3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2984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4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春亚、钱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210.07元、催收工本费1300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7年3月30日利息为3515.34元、罚息为1512.1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分别按涉案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张春亚提供抵押担保的车牌号为苏e027hh车辆(车架号为jtjza11a5f2481732,发动机号为1ar1314778)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70元,由被告张春亚、钱伟负担,其中公告费300元由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970元由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110192480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