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4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4民初5489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27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饱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凯借款本金75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二、若被告南京饱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适当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陈凯有权依法处置被告李星、卜丽娟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39号3幢二单元1503室的抵押物[苏(2018)宁建不动产证明第002301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不动产],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抵押权登记顺位就前述第一项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0元,公告费600元(以票据为准),均由被告南京饱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星、卜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11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