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印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5********3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84民初3716号 |
案号 |
(2020)苏0684执2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茅祖石归还原告朱新如、王成、王俭冬借款本金85.84万元。二、被告茅祖石支付原告朱新如、王成、王俭冬利息(以借款本金85.84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钱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述一、二项,由被告茅祖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云通木业(南通)有限公司、云南华尔木业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印辉、朱卫平对被告茅祖石上述债务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了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茅祖石追偿。四、驳回原告朱新如、王成、王俭冬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6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9560元,由原告朱新如、王成、王俭冬负担3560元,由被告茅祖石负担1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56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1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