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9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4民初5565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22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剑、韩翠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99513.98元、算至2018年12月26日的利息53298.04元,合计752812.02元,并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47%支付利息;二、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戴刚生、王素珍用以抵押的位于射阳县城射东七组世纪花苑7#楼207室,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16)射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373号的房地产,在抵押担保债权数额1600000元范围内(其中房屋抵押作价1380000元、土地使用权抵押作价220000元),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8元,由被告戴剑、韩翠凤、戴刚生、王素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8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