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9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4民初5563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2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剑、韩翠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算至2018年12月26日的利息77673.9元,合计877673.9元,并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47%支付利息;二、被告戴刚生、王素珍、戴义生、戴良生、王会香对被告戴剑、韩翠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戴刚生、王素珍、戴义生、戴良生、王会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剑、韩翠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12577元,由被告戴剑、韩翠凤、戴刚生、王素珍、戴义生、戴良生、王会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