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52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24民初1025号
案号
(2020)苏0924执1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合同项下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贰万玖仟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放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其购买射阳县文泽康城12幢601室的房屋。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方式执行:浮动周期为12个月/一年。即从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若为分笔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12个月/一年内,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5%计息。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5%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15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5贷款所购房屋(下称“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开发商)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借款人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若保证人(开发商)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起两年,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若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则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发生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及保证责任。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清偿,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日,中行射阳支行(合同中称“债权人”)与陈新柱(合同中称“保证人”)签订了《个人贷款保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6权人担保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借款人耿军之间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方式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均构成本合同之主债务,保证人应对之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中行射阳支行(合同中称“抵押权人”)与耿军、惠冬梅(合同中称“抵押人”)签订了《中国银行贷款抵押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为确保债务人耿军与抵押权人中国银行射阳支行签署的贷款合同而产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该合同项下的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担保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贰万玖仟元正。抵押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含罚息、复利等)、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费用。抵押人耿军以射阳文泽康城12号楼601室房产设定抵押。耿军、惠冬梅出具编号为0442857号的零售贷款借款借据一份,借据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贰万玖仟元正,借款期限240月,还款方式为从2008年11月始按月采用7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29125‰。”借款后,耿军偿还了借款部分本息。截至2018年1月17日,尚欠本金236322.35元、利息及罚息12084.26元。另查明,案涉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中行射阳支行与耿军、惠冬梅、宏业置业之间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行射阳支行与陈新柱之间的《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后,耿军、惠冬梅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中行射阳支行起诉宣布剩余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中行射阳支行主张耿军、惠冬梅承担偿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宏业置业为耿军的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因案涉借款所购房屋并未办理房产证,亦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中行射阳支行要求宏业置业对主合同提前到期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耿军辩称,原告对其并非实际借款是明知的,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耿军亦无提交证据证实,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陈新柱为耿军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中行射阳支行要求陈新柱对主合同提前到期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宏业置业、陈新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耿军、惠冬梅追偿。因案涉借款所购房屋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8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耿军、惠冬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6322.35元,截止2018年1月17日的利息及罚息12084.26元,并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831‰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盐城宏业置业有限公司、陈新柱对被告耿军、惠冬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盐城宏业置业有限公司、陈新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耿军、惠冬梅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6元,由被告耿军、惠冬梅、盐城宏业置业有限公司、陈新柱负担。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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