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5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3民初4095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2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建、周桂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911.2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48911.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11.9625%计算;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7.94375%计算);被告潘伟、仓书、李景芳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潘伟、仓书、李景芳在将上述款项归还完毕后,有权向被告李建、周桂英追偿。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94元,由被告李建、周桂英负担,被告潘伟、仓书、李景芳负连带缴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第5页/共7页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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