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陶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5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5民初799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18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乃浩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151027.54元,本息合计1951027.54元,并承担180万元借款自2019年1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7%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吴兆勤、刘金弟、陶春、盐城金华美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359元,减半收取11179.5元,由被告陈乃浩、吴兆勤、刘金弟、陶春、盐城金华美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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