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桂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62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645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钱景源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58074.52元及利息(以代偿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代偿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南通钱景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8400元。上述一、二项,被告南通钱景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景朝晖、钱海梅、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春、陆桂云对被告南通钱景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景朝晖、钱海梅、海安县海陵9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春、陆桂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钱景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海安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不动产[他项权证号:苏海他项(2013)40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限额范围内对案涉代偿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7172元,减半收取135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86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南通钱景源商贸有限公司、景朝晖、钱海梅、海安县海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冯春、陆桂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17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