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红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5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7165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28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如皋市满金贸易有限公司、康红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纪云15000元。二、被告如皋市满金贸易有限公司、康红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纪云15000元自20197年2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如皋市满金贸易有限公司、康红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