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79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6791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17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杨、裴爱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3.84元及其逾期4利息(自2018年7月16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05%计算,)。二、被告颜杰对被告陈杨、裴爱玲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颜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陈杨、裴爱玲追偿。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杨、裴爱玲、颜杰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三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