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1********5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刑初235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9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港刑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中对葛成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6刑初1074号刑事判决中对胡维超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卢立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39年5月18日止。)三、被告人卢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3日止。)四、被告人陈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7年5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桑秀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桑明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七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孙海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葛成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0日至2023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苏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朱春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芦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二、被告人卢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三、被告人王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四、被告人王建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五、被告人包明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六、被告人敖方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6日止。)十七、被告人胡维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十八、被告人张建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十九、被告人刘浩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被告人郭家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二十一、被告人沙秀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12月8日止。)二十二、被告人王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二十三、被告人刘炳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二十四、被告人孙宇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十五、被告人许卫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二十六、被告人丁乐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十七、被告人朱延松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十八、被告人傅怀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十九、被告人潘源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丁乐林、朱延松、傅怀强、潘源浩的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傅怀强已预缴纳罚金五万五千元,被告人傅怀强的其余罚金及被告人丁乐林、朱延松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十、责令被告人卢立平、卢伟、桑明飞退赔被害人李本贵江苏泽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三十一、责令被告人陈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祥东损失人民币52800元。三十二、追缴该黑社会组织违法所得351.6万元,上缴国库。三十三、没收在案扣押的四辆车牌号分别为苏g16f27、苏g16k27、苏g16h27、苏g16d27吉利牌轿车及橡胶棍、盾牌、头盔、辣椒水等作案工具。三十四、公安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10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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