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0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25民初1829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1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8670万元,截止至2019年2月20日利息1462119.57元及从2019年2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罚息。被告李宗祥、唐静对上述借款本息中150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33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35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20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33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被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资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827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777111元,由被告被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宗祥、唐静负担,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85353元、江苏昊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96572元、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85353元、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12187元承担共同负担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