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0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执27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1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4000000元。并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支付利息;被告建湖祥业铸钢锻造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豪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宗祥、被告唐静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盐城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抵押物(详见附后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0290元,由被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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