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伏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7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2民初4878号
案号
(2020)苏0922执13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伏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建明货款85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徐建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00元,由被告张伏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356949688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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