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88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5民初955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18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信飞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7万元及约定利息(含罚息)【截止2020年3月10日尚欠利息为58655.3元;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和罚息】;二、被告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上海信飞服饰有限公司、建湖县晓洁服饰有限公司、徐永林、陆苏兰、徐建彬、仇维、葛卫霞、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盐城市信飞鞋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动产(设备、存货)、被告仇维、葛卫霞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位于建湖县建阳镇金阳花园a58的房屋】、被告仇维用于出质的股权(其在盐城市信飞鞋业有限公司享有的240万元的股权)、被告葛卫霞用于出质的股权(其在盐城市信飞鞋业有限公司享有的160万元的股权以及其在建湖县晓洁服饰有限公司享有的475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29元,减半收取13914.5元,由被告盐城市信飞鞋业有限公司、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上海12信飞服饰有限公司、建湖县晓洁服饰有限公司、仇维、葛卫霞、徐永林、陆苏兰、徐建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苏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788861323X |
登记机关 |
建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建湖县城湖中北路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