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新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3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1民初363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3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丹阳福瑞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贺新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发均劳动报酬95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被告丹阳福瑞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贺新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