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卫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5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4273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41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卫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倪双龙代偿款401800元及利息(以401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清偿代偿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如被告孙卫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被告张丽红、杨百花、丹阳市太阳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市飞璐汽车附件厂各承担被告孙卫星未能履行部分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孙卫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16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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